法视野吵架导致ldquo气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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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君子动口不动手。在法治社会,动手打架,轻则构成治安违法,重则面临刑事处罚是一个常识。不过事实上,就算只“动口”,也可能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

现实生活中,此类情况并不少见:两方出现争执,一方患有心脏病、脑血栓等重大疾病,在争吵过程中因为情绪过激而发病,严重的甚至导致死亡。另一方则会因为侵犯了对方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权利,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还会面临刑事责任。

01.

精选案例

案例1.

现年65岁的陈佑铭是前国家乒乓球队队员。从没去过香港的陈佑铭,于5月21日和妻子在湖南参加了一个4日3夜的廉价旅行团到香港旅游。负责接待的是香港永盛旅游公司。第二天中午12时许,陈佑铭抵达香港,随团女导游郑小冰安排他和团友到某广场的珠宝店购物。因珠宝店天花板低、面积小,人多空气也不流通,陈佑铭和其他年纪稍大的团友只在店内逗留了一会儿就出去休息了,后来内地领队出面要求大家返回店内,陈佑铭与妻子遂返回店内,因再次感到呼吸困难想要离开,却被郑小冰阻止。陈佑铭向郑小冰解释称,自己接受过心脏搭桥手术,因呼吸困难要出去透透气,郑小冰张嘴就骂并企图阻止他离开店铺,导致陈佑铭因气愤心脏病发作,送医不治身亡。陈佑铭去世后,导游郑小冰随即逃之夭夭,后经证实,郑小冰没有导游执照,属于无证黑导游。该事件中,在导游郑小冰与游客陈佑铭发生争执时,陈已向郑明确表示自己患有心脏病,曾接受过心脏搭桥手术。郑在明知陈患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不但没有停止刺激对方情绪的行为,反而故意以言语刺激对方,直接引发陈受刺激后心脏病发作当场猝死的后果。郑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呢?我认为其行为是典型的民事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郑的行为与陈的死亡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虽然郑在主观上并不积极追求陈死亡,但是在明知陈患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仍恶言相向,其主观上是存在过错的,因此本案中郑“气死人”的行为在本质上属于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因郑主观上没有以吵架为手段致陈死亡的故意,其本身并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故郑的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2.

蔡陆和孔燕为夫妻,年11月30日,蔡陆和孔燕因为家庭事务发生争吵。过程中,婆婆蔡素打了孔燕一个耳光,孔燕将这件事告诉了自己的娘家人。   12月1日下午,孔燕和自己的父亲孔文、母亲杨春兰等家属一同来到蔡家,想要“讨个说法”。不过,在商讨过程中,孔家多人与蔡陆的母亲蔡素发生了争吵并且产生了肢体冲突,蔡陆的父亲蔡福在旁进行劝架。随后,蔡素又打电话找来了自己的亲属,蔡福及蔡素的亲属等人手持砖头,不让孔家人离开,两家人在村里的路上又一次发生冲突。派出所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后,将孔家人带离了现场。当天下午4点左右,蔡福突然倒地不起,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尸检结果是蔡福在生前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基础上,因情绪激动等因素作用诱发急性心功能不全,导致急性心源性休克死亡。随后,蔡家人将孔家7人一同诉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孔家人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请求法院判令七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85元。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尸检鉴定意见,蔡福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疾病,但在此次事故中情绪激动是诱发蔡福心功能不全的诱因,而蔡福情绪激动的原因既有被告引发打斗的因素,也有蔡素一方冲突发生后又纠结亲属追击使得事态扩大的因素,也有蔡福此后自身主动参与到对立冲突中的因素。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孔家人对蔡福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原告蔡素及多名蔡福亲属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均确认蔡福平时身体健康,没有发现什么病,法院认为孔燕一方对于蔡福患有心脏病的事实事前并不知悉。但孔燕一方应当预见争吵、打斗行为会引起蔡素、蔡福情绪激动,而两名50多岁的老人情绪激动可能引发疾病。   综合以上因素,孔家人及受害人蔡福自身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法院判决孔家相关人员对蔡福的死亡承担15%的过错责任。针对赔偿问题,法院认定原告因蔡福在事故中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85元(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15%(过错责任承担比例)+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8元。   蔡家人表示不服,又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则认为,虽然蔡福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疾病发作,但孔家来人中的5人是引起事件发生的责任方,其5人的不冷静行为也是导致蔡福情绪激动的重要原因,原审判决过轻,根据事件的起因和后果,二审法院认定孔家应对蔡福的死亡后果承担30%的责任。

案例3.

老黄与老夏是同村居住的村民,年9月14日下午18时许,因为两家所养的鸭子被弄混,产生了矛盾,于是老夏骂老黄是“吃牙王”(方言,指欺负人)。老黄听了气不过,便出来找老夏理论,二人因此发生口角,并互相辱骂。期间,老黄认为老夏骂得太难听,气不过,就走到老夏面前,用手指着说再骂就要打人,但老夏没有理会,于是老黄就用力打了老夏两个耳光,老夏于是回手想抓老黄,被村民劝开。老黄被拖走时,老夏想要去拉老黄,但是没有拉到,顺势正面摔趴在村前水泥马路上。随后老夏被抬到家里一楼卧室床上,当晚19时15分许,医护人员到场抢救时,老夏已经口唇青紫、瞳孔散光、无呼吸心跳等生命迹象。经鉴定,老夏是因吵架、肢体冲突导致情绪激动引起心脏病发作致猝死。年11月14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以老黄犯过失杀人罪,向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审理确认了上述事实。法院还查明,年老夏因患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狭窄住院手术治疗,该事当时在村里被传开,老黄也听人说起过,且知道老夏此后“就做一些轻快事,不会做重事”。另外,年1月16日,经法院调解,老黄与被害人老夏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老黄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万元,并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新余市分宜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老黄明知老夏生前患有严重心脏病,应当预见与其发生争吵可能导致被害人情绪激动诱发其心脏病发作,危及其健康或生命,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仍因邻里纠纷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并辱骂、殴打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情绪激动,诱发被害人自身病情,致使被害人心脏病突发猝死,被告人对其过失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发后,老黄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老黄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因为老黄系初犯、偶犯,且系过失犯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决老黄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02

法视野评析

如何确定“气死人”事件中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因此,我们对特定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也只能在现有的认知条件和信息状况下,对因果关系作出一个大致的判断。在理论上关于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三个学说:

一是条件因果关系说,即行为凡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都可以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即只有行为必然造成损害结果时,才可以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即行为是引起损害的不可欠缺的条件,行为在实质上增加损害结果发生的客观可能性,方可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目前,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大部分国家理论界占据主要地位。

上述案例中,死者患心脑血管疾病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而对方与其发生争吵是心脑血管意外事故发生的直接诱因,如果对方对心脑血管患者陈采取较为温和的说话方式,那么患者不会心脏病发作,因此对方的行为已构成死者死亡不可或缺的原因之一,并且如果没有争吵,死者不会突发心脑血管意外,可能也不会死亡,所以对方的行为与死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相当因果关系,所以对方应当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气死人”事件中行为人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类似的“气死人”事件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并不是所有的行为人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有些情形行为人构成刑事。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在以下三种情形下须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生理有疾病(如冠心病、脑血栓)、精神脆弱等,可能因吵架刺激会精神失控,继而引发疾病突发猝死,而故意以尖酸刻薄言语相要挟、刺激对方,不依不饶,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或放任对方死亡结果的发生,则可以认定行为人“气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存在着刑法上的必然的因果关系,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须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无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和侵权责任法调整的侵权行为,在构成相当因果关系时,根据民法通则的过错归责原则,需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是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在争吵中,行为人既未故意以言语相要挟、刺激对方,也没有恶语伤人,只是向对方说明事实,讲清道理,以及如何去解决纠纷,而对方却对此置之不理,在明知自己有生理疾病(如冠心病、脑血栓)不宜动怒的情况下,出言不逊,继而怒气越来越大,引发疾病死亡,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属于典型的死者自气。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根据民法总则的公平原则考量,行为人可能会承担一定的民事补偿责任。

“气死人”事件中被侵害人家属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被侵害人家属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立法中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每一个人都有人格尊严,这种人格尊严既与身体连为一体不可分割,又是人的权利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确认体现了对公民人格权的平等尊重,也是我国社会发展进步与文明水准提升的重要标志。上述案例中,死者的生命权遭到了非法侵害,死者家属可以作为主体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一定要在侵权诉讼中一并提出,否则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法视野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看到别人吵架司空见惯,人们也习惯地认为吵架不违法,骂死人不需承担任何责任。其实,这些观点是错的。“骂死人”也是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还会面临刑事责任。此类案件警示世人,不要因日常生活琐事大动干戈,致使事件恶化,酿成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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