溶栓药是促进纤维蛋白溶解药物。纤溶系统由纤溶酶原、纤溶酶、纤溶酶原激活物和纤溶抑制物组成。溶栓酶为促纤维蛋白溶解剂或纤溶酶原的直接激活剂(除链激酶外)。溶栓酶可用于急性心肌梗死,血流不稳定的急性大面积肺栓塞,急性缺血性脑卒中。
一、分类
类别代表药物非特异性纤溶酶原激活剂链激酶、尿激酶特异性纤溶酶原激活剂阿替普酶、瑞替普酶二、药理作用与临床评价
1.作用特点:
(1)尿激酶:静脉注射后,15min达高峰,半衰期20min,肝功能不全者其半衰期有所延长,停止给药后数小时溶栓作用消失。对新产生的血栓溶栓效果较好。
(2)链激酶静脉给药后迅速分布全身,15min后主要分布于肝、肾、胃肠道,不通过胎盘,静脉给药后的溶栓效果可持续24~36h。链激酶溶栓作用无选择性,降解纤维蛋白凝块,也降解纤维蛋白原和其他血浆蛋白。
(3)阿替普酶选择性地激活血栓部位的纤溶酶原,故不产生应用链激酶时常见的出血并发症。静脉给药治疗急性心肌梗死时,可使阻塞的冠状动脉再通。静脉注射后迅速自血中清除,用药5min后,血中清除达50%。
(4)瑞替普酶与二代溶栓酶相比,具有下列作用优势:
①血浆半衰期长,栓塞开通率高,给药方便。
②具有较强的、特异的纤维蛋白选择性,可与纤维蛋白结合,迅速产生对纤溶酶原激活的催化作用。
③给药较方便,可以为抢救患者赢得时间。
④全身纤溶活性小于链激酶,但大于阿替普酶。
⑤治疗时间窗宽,溶栓效果好且安全。瑞替普酶采用10MU缓慢静脉注射2~3min以上,间隔30min可重复1次。
2.典型不良反应:
①常见表浅部位的出血;
②严重出血者可死亡。严重出血发生率1%~5%,其中脑出血发生率一般不足1%;
③偶见溶血性贫血,黄疸及ALT升高;
④溶栓后继发性栓塞(肺栓塞、脑栓塞或胆固醇栓塞等)、过敏反应。
3.禁忌证:
·活动性内脏出血(月经除外);
·既往有出血性脑卒中史;
·1年内有缺血性脑卒中或脑血管事件(包括TIA);
·颅内肿瘤;
·可疑主动脉夹层;
·严重且不能控制的高血压(>/mmHg);
·1个月有外伤或择期手术者;
·较长时间(>10min)心肺复苏;
·不能压迫的大血管穿刺;
·近期(2~4周)有脏器出血史者;
·活动性消化性溃疡;
·已知出血倾向或目前正在使用抗凝血药;
·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
·感染性心内膜炎、二尖瓣病变伴心房颤动且怀疑有左心房内血栓;
·严重肝功能或肾功能不全。
4.药物相互作用:
①一般可皮下注射低分子肝素。若肝素静脉滴注,需监测凝血活酶时间(APTT),以调整剂量;
②溶栓药与华法林、抗血小板药、肝素和其他影响凝血的药物合用,可增加出血的危险;
③使用某种溶栓药溶栓治疗,血管再通后,若再次发生梗死,可用其他溶栓药;
④链激酶、尿激酶溶栓治疗应与阿司匹林联用,可增加疗效,且不显著增加严重出血的发生率。
三、用药监护
1.监测出血
(1)要严格选择适应证和禁忌证,事先建立好静脉通路,开始输注溶栓药后禁止肌内注射给药操作。
(2)妊娠及哺乳期妇女,分娩10天内产妇,进行过组织活检、静脉穿刺、大手术的患者,严重胃肠道出血患者,极有可能出现左心血栓者(如二尖瓣狭窄伴心房纤颤)患者,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患者,继发于肝肾疾病而有出血倾向或凝血障碍者,脑血管病患者,糖尿病性出血性视网膜病者及老年人均应权衡利弊后慎用。
(3)溶栓的疗效均需后继的肝素维持。
(4)应用前,应测定患者的血细胞比容、血小板计数、凝血酶时间(TT)、凝血酶原时间(PT)、激活的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及优球蛋白溶解时间(ELT)。
(5)用药期间应密切观察患者反应。
(6)必须严密监测溶栓后发生再灌注性心律失常,必要时给予治疗。
2.监护溶栓药的治疗时间窗
急性脑卒中发作后,闭塞动脉供血区中心部分缺血严重,梗死将在60min内形成。尽早用药可恢复组织供血、修复和缩小脑梗死面积,采取脑保护措施减轻再灌注损伤且新形成的血栓较易溶解。
四、主要药品
尿激酶
[基][典][医保(甲)]
血栓栓塞性疾病的溶栓治疗;人工心瓣手术后预防血栓形成。
尿激酶中加入人体白蛋白作为稳定剂,比加入甘露醇具有更高的长期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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